回到列表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89 號 2012-06-07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89 號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本所結語
本件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系爭規定出發的案件由其立法意旨觀之,新聞業者所提出的釋憲案結構上本來就不易得到宣告違憲之結果。因新聞業者聲請釋憲的理由不外乎係該系爭法條違背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民新聞工作自由,而由聲請人之聲請文內容而觀,聲請人係主張基於新聞採訪自由跟追他人,不應受系爭規定所規範,然此乃爭執系爭規定是否應適用於聲請個案情形,與該規定是否違憲並不相關,依司法官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本即有不予受理之空間。再者,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系爭條款之立法理由,乃包圍著憲法第22條保障個人隱私自由權,亦即與人權自由緊緊相關,兩權相衡,聲請方本即不占贏面。但是如此結構失衡的案件,大法官捨書面審理而不就,卻以偏民粹式的法庭全程網路公開審理方式處理,司法院處理本案的方式似有過當之處,過度浪費社會資源,實有可議之處,此由本案解釋文及其理由書內容觀之,即知公開辯論之過程應並不影響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本案解釋之可否便可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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